答:信用主体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查看更多]
答:2020年,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供了遵循。根据近两年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查看更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查看更多]
答:2020年,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我局在2021年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看更多]
答:《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要求和内容;第三章信用评价,按照总分100...[查看更多]
答:我市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由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评价满分对应1000分进行折合,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例如:每年1月,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后,...[查看更多]
答:为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储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查看更多]
答:承储库点是否具备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的条件、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承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