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本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化验室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进一步提高检化验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据原则
本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度和国家关于实验室的相关标准,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职能及规范化管理等内容进行强调和细化。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十条,分别对化验室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职责和人员配置、配套设施建设、化验室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1.对标题进行了修改,将原《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修改为《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适用范围包含了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2.在第二条中,增加化验室建设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纳入其中;
3.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总体建设思路和目标;
4.在第五条化验室职能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5.在第六条中,增加了对加强化验室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要有独立的物检室和化检室,对相关检化验设施及“三废”处理等配套设施作了要求;
6.在第八条中,对承储企业储备规模和配备检验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
7.在第九条中,对承储企业加强化验室管理提出相关要求,增加并明确了对有毒试剂和废液、废气等废弃物的管理;
8.在附件部分,明确了我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应当配置的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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