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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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50906/2022-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规〔2022〕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市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全市8个以上(含8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或者国务院要求本市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

1.3.2 重大。全市4至7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已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 较大。全市2至3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 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部分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切实承担本区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区、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和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局局长担任。

2.1.2 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的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开展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相关部委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办事机构

2.2.1 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局长担任。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处室作为联络处室,并明确联络员。

2.2.2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指导各区粮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市粮食和物资局提出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落实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油等粮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市外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市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市级资金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负责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分部,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实施本预案区级所需经费,保证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开展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实现共享。

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应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4.1.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市委、市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 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的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准确分析研判属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由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3.2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

(2)经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再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程序投放。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拨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市粮食和物资局公章。

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本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3.3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超出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由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粮源的调拨、加工和供应。

4.4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地的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报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市、区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 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 在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时,各承储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地方政府储备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粮食和物资局应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大米、面粉、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纳入本市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外围五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设粮食应急配送网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增加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提升、信息化建设等配套政策支持,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6.2.4 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要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食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8 京津冀粮食应急协同联动

充分发挥京津冀各自优势,加强粮食应急合作交流,强化制度保障,完善运行机制,通过粮食应急预案对接、信息互通、技术互联、资源整合、处置协同等方式,全力构建覆盖全面、合作深入、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京津冀粮食应急协同联动格局,跨行政区域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对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感知、共同响应、协调联动、联合应对,切实维护区域粮食安全。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粮食和物资局承担。

7.3 预案管理

7.3.1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属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报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报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单


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单

编号:                                                                                 单位:吨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性  质

品  种

数  量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此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一份,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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