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粮规〔2020〕2号
各区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应急局、财政局,市救灾物资储备站,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利用救灾物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等相关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应急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利用救灾物资,切实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应急局指令进行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突发事件受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监管,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各区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为各区政府指定的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储备库是指天津市救灾物资储备站以及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商市应急局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委托储备市级救灾物资的承储企业。储备库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储存安全,调运及时。
第二章 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提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市粮食和物资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应急追加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救灾物资,并据实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粮食和物资局应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购置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应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局要求,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储备库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局。
第八条 储备库应对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健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市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生产安全。
第九条 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储备库储存的每批市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卡),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库要加强市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卡)、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市级救灾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商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市级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备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库每年对市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储备库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储备库对拟报废处置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报废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抄报市应急局。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市粮食和物资局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有关规定商市财政局办理审批处置手续。
(三)要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报废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相关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财政。对经批准报废处置的物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制定物资补充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市粮食和物资局应及时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补充工作。
第十四条 储备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局报告上年度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市级救灾物资数量发生变动后,市粮食和物资局应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对储备库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储备库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应急备用金等项支出。每年年末市粮食和物资局汇总各储备库情况后,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乘以固定比例(参照国家核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标准)核定下一年度的管理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粮食和物资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费标准应及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粮食和物资局按季向市财政局申请管理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局应加强对管理经费的监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管理经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储备库应建立内控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储备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终开展绩效自评。
储备库占用费包括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储存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
储备库维护费包括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护)、更新和改造等项支出。
物资保险费是指储备库须为市级救灾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
物资维护保养费包括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市级救灾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报废处理、设备运行或租赁费等。
人工费包括用于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
物资短途装运费包括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
应急备用金是指各储备库每年须根据实际救灾情况留存一定比例备用资金,以备应急工作急需。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先动用本区救灾物资,在本区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
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由区应急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区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市应急局根据申请,统筹提出调拨建议,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局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动用指令下发调运通知至储备库,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单位。储备库收到调运通知后做好调运工作。储备库、申请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紧急情况下,申请单位也可先电话报市应急局批准,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库接到市粮食和物资局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在12小时内发运物资,发运费用由储备库承担。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单位应对储备库发来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库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 调拨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区级人民政府,作为区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级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地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援助地区的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各级应急局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回收类救灾物资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地区级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对没有回收价值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进行排查清理;对未动用的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组织指导灾区相关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安排储存。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地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区级财政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区级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应急局同意,不得调出或动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对贪污、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索赔,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天津市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