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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2021〕100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0日,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lshwzjjdjc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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