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有效期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1年1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号)印发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办法》12个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鉴于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修订,为保障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津政办发〔2011〕2号文件中的12个相关制度有效期延长2年,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