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粮检查〔2024〕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各行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共同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巩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我市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我市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市级政府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考核以及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实施意见》,统筹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涉粮企业提升内控治理水平,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严格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推动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坚决维护国家及我市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范围、时点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企业,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时点
以2024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三)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以及未依规进行仓储备案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未依规进行收购备案、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补贴申领和会计账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标准,据实及时申请、拨付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是否存在重复申请或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等问题;是否将上级单位拨付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及时记账,往来款账目是否有不合理的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直接相抵现象,原始凭证后附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是否存在收款方不一致现象,是否存在购粮款公账私存个人账户情况。
6.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辖区内粮食企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7.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审计局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8.租仓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配合垂管局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储存管理需要。
9.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是否应用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三、检查工作安排
库存检查共包括前期准备、交叉重点检查、督导抽查、汇总报告、问题整改处置等5个阶段,具体任务和要求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1.周密安排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通知》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召开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动员部署会,对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组织分解登统。4月16日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政府储备粮油统计报账单位、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按粮权所属将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利用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进行分解登统,严格审核后提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统计库存填报工作,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各统计报账单位和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解登统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如实填报库存数据;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把关,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4月20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分别将各自分解登统数据,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涉密内网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并登统。(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3.确定检查库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上一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按照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性质库存总量30%的要求抽取检查库点。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市级政府储备考核评分较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既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又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承储企业要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同时,加强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沟通协调,统筹安排检查库点,做到应查尽查、查必彻底,不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
4.组建检查督查队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根据确定的检查库点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若干交叉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岗前培训。科学配置交叉检查组成员,落实实物、质量、统计等方向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密切中央地方、京津冀间协同配合,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局互派库存检查专家,扩展混合编组范围,深度参与对方组织的交叉检查。组建督导抽查组,由市粮食和物资局班子成员和局有关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人员参加,对交叉检查、问题整改、案件查办等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确定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财会审计机构和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并制定印发库存检查质量安全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
6.异地储备委托检查。加强与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接沟通,以委托方式对我市有关异地市级政府储备开展库存检查。(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
(二)重点交叉检查阶段(6月30日前)
1.开展交叉检查。6月15日前,各交叉检查组按照分工分赴各检查企业(库点),进行实地检查。数量检查方面。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必要时坚决采取移库清查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质量检查方面。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市粮食和物资局督促承检机构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各项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承检机构反馈的质量检验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交叉检查组)
2.检查结果录入与审核。各交叉检查组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检查发现问题要清晰准确地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等,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问题,同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罚意见。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专门力量对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指导交叉检查组查清查实原因;对检查数据填报错误的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恰当的组织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交叉检查组)
3.撰写总结报告。各交叉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附发现问题清单),报市粮食和物资局。(责任单位:各交叉检查组)
4.实施区级自查。对未被组织交叉互查的区,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市库存检查做法组织自查,至少对辖区内1家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配合垂管局检查。加强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沟通联系,积极支持配合其对中储粮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其他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的检查。(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
1.开展实地督查。督导组对库存检查开展包干督导,不定期深入各交叉检查组督导检查,提供技术指导,督促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提升检查质效。(责任单位:督导组)
2.强化视频抽查。在交叉重点检查阶段,通过“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系统,运用实时视频等方式,随机对交叉检查组库存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责任单位:督导组)
3.配合国家抽查。加强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的沟通对接,服务保障好国家联合抽查组来津实地督导检查和视频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
(四)汇总报告阶段(8月15日前)
1.全面总结。7月31日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包括动员准备、开展检查、督导整改、线索核查等),撰写库存检查结果报告(组织开展自查的应附发现问题清单)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责任单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结果上报。8月15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各成员单位汇总分析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情况,认真审核检查结果,形成我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结果报告,连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五)问题整改处置阶段(库存检查期间)
1.推动立行立改。各交叉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库存检查期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登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查看本辖区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并以此为基准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各交叉检查组,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发现问题,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加强督查督办。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将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成立库存检查工作专班,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库存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抽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行政执法,增强检查实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违反涉粮涉储法规规章的,坚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加强执法监督,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要按照“铁拳行动”活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既杜绝“以管代罚”,又防止“只罚不管”,引导企业及时改正问题,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