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遵循,有力确保了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以及2024年8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实施的《政府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对加强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对我市《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依据原则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对其中涉及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并包含1个附件。本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1.第三条对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2.第五条对承储企业的职责和任务作了具体明确;
3.第六条提出运输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第九条提出对采购的市级储备原粮水分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5.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承储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的管理要求;
6.第十二条新增对承储企业采购粮食入库时,应查验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的要求;
7.第十五条对运营管理企业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存期间检验结果,由原来的每年6月末和11月末前,调整为6月末和12月末前;
8.第十七条将检验报告有效期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均自签发之日起算;
9.第二十条提出鼓励承储企业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在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实施精细化收储,应用绿色储粮或者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10.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处理方式;
11.第二十四条提出对未列入必检项目的指标也应当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要求,以及承储企业在原粮入库和原油入罐完毕后,需进行平仓(整罐)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的要求。
12.第二十六条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时,原则上以单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只形成一份原始样品”;
13.第三十一条细化了承储企业对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及水分不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市级储备粮,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的整改要求;
14.在《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中,增加了对小麦硬度指数的检验。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指导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同时,也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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