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为推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我市印发实施《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2023年7月11日,第3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落实,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中,坚持“对照上位规定、主体框架不变、强化问题导向、落细法定职责、确保监管水平提升”的原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7个方面内容。
(1)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增加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明确了风险监测的类别,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3)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
(4)增加了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仓储技术等要求;
(5)增加了运输粮食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及时处置、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要求;
(6)增加了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所扦样品负责、应当实施现场扦样情形的要求;
(7)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二)删除6方面内容。
(1)删除原《实施细则》中对粮食、加工、销售、政策性粮食、粮食经营者的解释;
(2)删除原《实施细则》对行业协会的要求;
(3)删除原《实施细则》对禁止销售作为口粮的要求;
(4)删除原《实施细则》对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求;
(5)删除原《实施细则》对粮食加工经营者的要求;
(6)删除原《实施细则》对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要求。
(三)修改10个方面内容。
(1)优化了细则制定依据;
(2)适用范围减少了开展粮食加工、销售适用本细则;
(3)修改完善了市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4)修改完善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等表述;
(5)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6)修改了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的处理;
(7)完善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年度监督抽查的比例;
(8)细化了对市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及其他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五种情形的责任追究;
(9)细化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等三种情形的责任追究;
(10)对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作出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48条,分为: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职责等;
(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了实行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内容;
(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明确了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
(五)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粮食经营者和市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
(六)监督管理,包括市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
(七)责任追究,包括市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包括实施日期等。
下一步,市粮食和物资局将积极推动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强化制度执行,着力提升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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