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有力有效落实好《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坚决维护我市粮食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问:《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实施细则》共十七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领取方式、奖励条件、法律责任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在国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细化了资金奖励的发放原则、金额和比例,明确了案件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发放的原则,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将国家规定的“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00 元,最低不少于1500 元”的奖励原则,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细化为3档,并对有重大决定性作用的举报线索设置最高0.5%的上浮比例。
问:举报奖励的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举报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即举报奖励仅适用于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问:如何进行举报?
答:可通过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问:举报奖励如何领取?
答:《实施细则》第五条列明了奖励举报人须符合的条件,第六条列明了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的情形。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 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奖励程序,并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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