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欢迎访问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天津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和熏蒸作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时间: 2024-01-02

A⁻

A⁺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推动粮油仓储企业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规范并指导企业减少药剂使用,市粮食和物资局印发了《天津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和熏蒸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办法》《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分别2015年12月23日和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近两年,国家局相继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制度规范我市现行部分要求已不符合上位规定及工作实际,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使用,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剂适用本《办法》

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药剂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37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

采购管理:明确了药剂采购、运输、装卸环节的具体要求;

(三)储存管理:明确了药品库管理、保管人员资质、领用流程;

(四)使用管理:明确了药剂使用要求、安全作业规范以及药剂报废、散溢、包装物、残渣处理;

(五)熏蒸作业备案管理:明确了熏蒸作业方案内容、备案要求;

(六)熏蒸作业操作规程:明确了熏蒸作业前、作业期间、作业完成后以及散气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要求;

(七)事故应急处置:明确了药剂使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处置、报告要求;

(八)附则:介绍了药剂种类,明确了《办法》施行年限,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办法》(津粮发展〔2015〕41号)、《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津粮规〔2019〕2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