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推动粮油仓储企业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规范并指导企业减少药剂使用,市粮食和物资局印发了《天津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和熏蒸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办法》和《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近两年,国家局相继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制度规范,我市现行部分要求已不符合上位规定及工作实际,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使用,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时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剂适用本《办法》。
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药剂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
(二)采购管理:明确了药剂采购、运输、装卸环节的具体要求;
(三)储存管理:明确了药品库管理、保管人员资质、领用流程;
(四)使用管理:明确了药剂使用要求、安全作业规范以及药剂报废、散溢、包装物、残渣处理;
(五)熏蒸作业备案管理:明确了熏蒸作业方案内容、备案要求;
(六)熏蒸作业操作规程:明确了熏蒸作业前、作业期间、作业完成后以及散气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要求;
(七)事故应急处置:明确了药剂使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处置、报告要求;
(八)附则:介绍了药剂种类,明确了《办法》施行年限,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办法》(津粮发展〔2015〕41号)、《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津粮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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