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我局在2021年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出台《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问:《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要求和内容;第三章信用评价,按照总分1000分、五个等级的统一信用评价模型,对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公示作出规定;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在评优评先、政策和资金支持、执法检查等方面试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五章权益保护,明确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程序;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办法有效期。
问:如何开展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粮食企业,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依据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状况,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粮食企业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
问:粮食企业信用分值如何计算?
答:我市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由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评价满分对应1000分进行折合,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例如:每年1月,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后,得分99。以目前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满分为112分计算,对应1000分折合为884分。
问:粮食企业如何修复行政处罚信息?
答:信用主体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