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的时机、具体检验项目以及相关要求,保证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强调和细化。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入库、储存和出库质量安全管控,同时注重实用性,便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1条。
在第二条强调《办法》适用于所有市级储备粮,包括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各级、各单位相关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京津冀三地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协同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对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在质量安全方面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要求承储企业必须加强逐车查验和整仓检验,严格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安全关口,为确保所采购的粮食能够转为市级储备粮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中明确粮食整仓入齐后,运营管理企业(即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验收检验。这里的粮食,包括原粮,仓储企业承储的大米和食用植物原油。
第十四条明确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市储备公司委托质检机构,对所有仓房(货位)的市级储备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为避免重复检验,提出原则上上半年完成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下半年起开展储存期间检验;下半年完成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次年上半年起开展储存期间检验。这里特别强调,对市级储备大米的储存期间检验需出具检验报告(非检验结果汇总表),主要是便于承储企业依据质量检验报告轮换出库。
第十六条明确在市级储备粮出库前,仓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含原粮、大米、食用植物原油),由市储备公司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生产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含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成品油),由承储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自行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同时,也强调了检验报告有效期管理。
第十八条对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时机、档案内容、管理要求等作出明确。特别强调,一是要逐仓(货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二是档案中,要按时间顺序如实记录相关内容;三是承储企业应按货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市级储备粮检验的内容作了明确。需强调的是,原粮(油)入库时,承储企业需逐车查验常规质量指标,对食品安全指标的查验频次,由承储企业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扦样检验提出具体要求。质检机构在承储企业扦样时,承储企业应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在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的具体要求。
在附件部分,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的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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