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进行备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2021〕100号)对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问:《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共十六条,阐明了设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明确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主体、程序、方式,规定了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收购服务、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内容。
问:备案的对象、程序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不得晚于首次在收购地开展收购活动后30个工作日;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粮食收购企业办理备案的,仅需提交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问:备案后是否长期有效?
答:备案后一直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长期有效。但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减少对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备案后3年内未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视为不再从事粮食收购。再次开展收购活动,应当重新备案。
问:备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备案地的区级行政区域。例如企业在宝坻区进行了备案,则备案适用范围仅限宝坻区,企业到武清区开展收购活动,则需在武清区另行备案。
问:已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仍然有效?
答: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施行后,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再办理,在有效期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在我市区域内仍然有效,跨行政区收购可暂不办理备案。粮食收购许可证发生变更或到有效期的,将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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