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单位。
三、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和处置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安全事故,
四、主要内容
《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办法》共十章63条,明确了储粮化学药剂采购、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药剂保管人员、施药设施和器材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储粮化学药剂报废、散溢、包装、残渣处理以及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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