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规范承储行为,市粮食和物资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提供了遵循和依据,有力保证了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储备粮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储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我市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2021年上半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津人发〔2021〕22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相继颁布实施。在学习贯彻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近年来我市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管理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承储库点是否具备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的条件、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我们研究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承储库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库点选定程序、监督管理内容等方面工作,加强对库点选定工作的规范管理,以保证地方政府储备安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共12条。第1至3条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4条和第5条明确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在承储库点选定及管理方面的职责;第6条主要明确申请承储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库点应具备的9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第7条和第8条明确承储库点的申请要求及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第9至10条明确选定要求及程序;第11条和第12条明确落实要求和《办法》施行的起止日期。
四、《办法》明确的工作要点都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了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的库点应具备的8个方面条件;二是明确了库点申请承储地方政府储备时,应递交的6项材料;三是明确了库点条件发生变化后,需及时报告的情形。
五、关键词解释
答:1.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市级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现指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区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企业现指各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检验能力。第六条(五)“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中的“检验能力”,包含快检能力。
3.专业培训。第六条(六)中“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专业培训,是指经过院校相关专业学习培训,或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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