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粮粮储〔2021〕13号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油信息中心,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粮食和物资局2021年第34次党组会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步步留痕、全程追溯、好使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系统使用
第四条 使用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使用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及其它政策性粮食的日常监管。
(二)承储企业须在出入库作业、仓储管理和安全防范等方面严格规范使用信息化系统,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粮食业务数据。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油信息中心、承储企业应保障信息化系统的及时运维,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要组织开展信息化管理和应用知识培训。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软件使用管理
(一)操作人员须依据授权使用ID和口令登录、使用系统。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使用系统。
授权用户的口令须定期修改。
(二)软件使用中出现问题须及时联系信息化系统承建(运维)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做好记录。
(三)接入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系统终端应使用正版软件和操作系统,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和超授权使用软件。
(四)严禁擅自进行信息化系统及相关软件的删除、修改、变更版本和改变环境配置等操作。
第八条 出入库系统使用管理
(一)承储企业必须使用出入库系统管理地方储备原粮(油)的出入库作业,确保业务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严禁违规人工修改出入库数据。
(二)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数据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系统,有轮换作业的须在24小时内更新数据并同步到市级综合粮食管理和服务平台。
(三)承储企业应当保障粮食出入库各业务节点摄像头和仓内监控摄像头正常运行。
(四)出现电力、网络故障等情形导致出入库业务中断时,须在2小时内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备,并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设备检修。
第九条 粮情检测系统使用管理
(一)承储企业须确保粮情检测系统正常通电、联网检测频次不得低于《粮油安全储存守则》要求。严禁人为关闭粮情测控系统或断开工作网络。
(二)承储企业应及时对粮情检测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第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一)承储企业须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每天24小时正常通电和联网,严禁人为关闭视频监控系统或断开工作网络。
(二)严禁故意损毁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严禁偏转摄像头指向非监控区域、遮挡摄像头等故意设置监控障碍的行为。
(三)承储企业库区停电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承储企业应及时填写《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设备离线(故障)情况备案表》(附件1),6小时内报粮权管理部门(单位)备案,立即组织承建运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排除故障,安排人员加强安全巡检,做好记录。
(四)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视频监控镜头灰尘、蜘蛛网、树叶等杂物进行清理,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应当定期对硬盘录像机及网络、安全等设备进行清洁除尘。
(五)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数据及安全管理
(一)数据信息和质量管理
1.承储企业须严格按照要求录入基础信息和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严禁擅自篡改数据。
2.企业的基础数据由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3.企业的业务数据按照粮权归属分别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数据安全管理
1.系统使用人员和单位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传输信息化系统数据。
2.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清除。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计算机终端等设备,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息化系统保存、传输涉密文件和资料。
5.各承储企业若发现网络受到攻击等问题应及时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油信息中心报告,同时做好相关善后处理。
第四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机房管理
(一)机房出入管理
1.机房应由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2.进出机房人员须进行登记,并自觉遵守机房各项管理制度,保持机房内安静、整洁,工作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辐射性、强电磁、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进入机房。
(二)机房操作管理
1.系统管理员须严格按流程定期对机房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规范填写《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单位机房管理日志》(附件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领导。
2.严禁随意移动、更改机房设备和网络配置。如确须对机房内设备和网络进行移动、更改操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程序实施。
3.设备更换、软件升级、数据转储等重大操作须经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并逐级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时应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三) 机房安全管理
1.机房须配备不间断的电力供应(UPS),确保有足够后备电力支持正常的系统应急操作。每半年应对UPS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每半年应对机房的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因线路故障造成火灾等事故。机房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3.机房内应悬挂各项管理制度、网络拓扑图和相关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四)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未单独建设机房的单位按照原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系统中的监控摄像头、计算机、服务器、粮情测控系统硬件、硬盘录像机(NVR)、移动终端、交换机、专用空调、机柜机架、配套线缆等硬件设备为专用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严禁擅自拆卸、改变、装接和移动机房、机柜的供电、网络线缆。确保系统硬件设备能够正常开启、使用和数据正常传输。严禁接入与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无关的硬件设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严格按操作规程启动和关闭设备。进入维保期后,软件部分运维需求应按照系统运维权限填写《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运维申请表》(附件3)及时报市粮油信息中心。
第十五条 因机构改革、库点改造合并(拆分)等原因造成的闲置设备,由承储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并报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信息管理员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油信息中心,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及各承储企业须指定专人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油信息中心以及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信息管理员依照职能开展企业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学习并掌握信息化系统建设内容、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并督促指导辖区内承储企业的数据更新和备份。
(三)做好本单位并指导辖区内(所属)单位信息化系统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简单故障排除。
(四)定期巡查本单位和辖区内(所属)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
(六)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系统设施设备的登记造册、档案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承担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信息管理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学习并掌握承储企业信息化相关内容、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二)熟悉承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各模块的功能,熟练运用系统。
(三)负责本企业信息化系统基础数据填报、更新和备份。
(四)做好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排除。
(五)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
(六)负责本企业信息化系统设施设备的登记造册、档案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油信息中心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对各承储企业的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巡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和自动化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通报。
第二十条 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纳入承储企业年度“一符四无”考核评定内容,各区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准确性、运维保障等内容纳入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