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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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50906/2021-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粮规〔2021〕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食检院,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按照我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油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储备粮活动。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检查所需必要合理费用,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

第七条  采购的市级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市级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能够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检验人员。

承储企业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培训,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

第十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承储企业采购入库的粮食,须进行逐车查验和平仓检验,保证入库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粮食整仓入齐后由市储备公司委托质检机构进行平仓检验,检验结果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转为市级储备粮。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本市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储备粮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粮情检查分析和隐患排查,加强粮情监测、合理通风,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结合粮情实际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

对于储存期间出现的质量异常情况,承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发现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及时报请轮换。储备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市储备公司应委托质检机构,对所有仓房(货位)的市级储备原粮(含原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原则上,上半年完成入库的储备粮,下半年开展储存期间检验;下半年完成入库的储备粮,次年开展储存期间检验。

质检机构要及时分析和汇总检验数据,按照要求报送市储备公司,市储备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反馈有关承储企业,并抄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储备公司负责对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实行储备粮出库检验制度。市级储备原粮(含原油)出库时,原则上须由市储备公司委托质检机构依规进行检验,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一次检验报告日期相差不超过3个月,可不再对相关指标进行检验,只检验其他未检指标。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市级储备粮,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仓(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检验结果、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有关信息。按时间顺序完整保存好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市级储备粮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承储企业应按照要求实行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四章  质量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熟悉储备粮质量政策要求,与承储企业无利益关系。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

第二十条  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项目。

市级储备原粮(含原油):

(一)入库检验项目。入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储存期间检验项目。储存环节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三)出库检验项目。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在安全间隔期内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期间原则上每半年检验一次常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不得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

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

承储企业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协助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

第二十三条  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时,存粮2000吨及以上的仓房,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超过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存粮不足2000吨的仓房以单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

食用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时,原则上以单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只形成一份原始样品。

第二十四条  扦样过程中,发现粮食存在异常情况的,扦样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粮食数量,告知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委托方,市储备公司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档案等情况。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以及辅助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应依规要求承储企业整改,并及时通报市储备公司。

市储备公司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质检机构或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扦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市级储备粮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31日废止。《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津粮发展〔2015〕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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