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欢迎访问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0-12-09

A⁻

A⁺

津粮检查〔2020〕18号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大力压减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增强监管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增强监管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本机关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全部列为随机抽查事项,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内容,并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依据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权责清单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依托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等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库,进行“双随机”抽取。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等活动和列入粮食流通统计、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范围等的粮食经营者应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具备执法资格的在岗人员要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库,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年粮食流通工作要求,结合上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并公布。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开展监督检查;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按照规定报批后开展。

第七条  依照年度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范围、比例,结合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等因素,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对投诉举报多或者信用等级差的检查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大力压减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八条  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综合考虑检查事项、专业要求、回避情况等因素。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检查过程应严格遵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检查结束后,及时录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第十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罚情况及时向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推送,并在政务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等要素。

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依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检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联合检查,按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一)检查前,按要求报送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信息;

(二)检查中,依照现行法规,根据部门职权开展执法检查,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三)检查后,按规定完成数据报送,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