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中国历代无不把保障粮食安全置于治国安邦的首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指引下,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了战略基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落实粮食安全战略,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必须立足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颁行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提供了基本规范指引,标志着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初步建成。2024年6月1日该法正式生效,有序有效推动该法的落地施行,将成为新时代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保障理念的本土性与国际性
中国粮食安全思想制度自先秦萌芽,历经朝代更迭日趋完善,已然融入中华思想文化血脉。中国自古重视“劝课农桑”,《周礼》“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鼓励粮食生产以增加粮食供给;在“荒政思想”指导下建立粮食应急制度,设立“常平仓”等粮食储备设施,采取“移粟就民”“有无相济”等粮食跨区域调度举措,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平衡不同农业周期和区域的粮食资源禀赋;设置“野禁”、兴修水利、顺应“时令”,着力保护耕地……粮食安全保障法受到传统粮食安全思想沁润,立足本土实践,聚焦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古今粮食安全思想智慧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法治结晶。
坚守本土性的同时,该法也实现了东西方粮食安全保障智慧互鉴,为全球粮食安全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一是该法将粮食产业全链条规制作为立法逻辑,呼应了全流程开展粮食安全治理的国际立法趋势;对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做出专条规定,凝聚了全球绿色发展共识;将多元主体纳入粮食安全保障格局,与国际粮食安全多元治理体系相衔接。二是该法立足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确立适度进口原则,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坚持底线思维,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国际粮食安全风险的传导,促进我国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更好地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二)保障主体的单一性与多元性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是一项系统综合的工程体系,需要全社会发力。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在构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基础上压实政府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厘定多元社会主体责任,以法律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粮食安全保障的潜力,实现全社会协力保障。
该法通过赋权与晰责,明确政府在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该法在总则部分赋予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规划权,并于各分章中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粮食安全保障全链条中的管制权限进行细化。二是该法明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各环节中所应承担的制度供给、支持保障等责任以及履职不当的法律后果,促进政府依法履职。
同时,该法建立多元社会主体协同共治的体制机制,引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储备者、消费者等协力保障粮食安全。不仅激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生产与储备潜力,而且强化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和家庭的粮食节约责任,形成粮食安全保障的社会共识,不断增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与韧性。
(三)保障范畴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粮食安全保障法立足粮食安全的系统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特质,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对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作出体系化规定。
聚焦时间维度,该法着眼于粮食产业环节和代际粮食安全对粮食安全保障作出全方位规制。一是该法对粮食安全的系统性予以回应,聚焦于粮食产业全链条,建立了涵括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框架。二是该法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粮食安全,以耕地保护和农业科技创新为抓手,切实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粮食安全保障可持续发展,实现粮食安全保障代际公平,兼顾当代和未来人民的生存利益与发展权利。
聚焦空间维度,考虑到我国不同区域在粮食安全保障中所承担角色与责任的异质性,该法从法治层面规范了不同区域间的“利义”协调机制。一是以利观之,健全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衡量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在粮食安全保障中的突出地位和独特作用,科学布局加工能力以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保障粮食生产有效供给,完善粮食生产激励制度。二是以义观之,推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共担粮食生产责任,探索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和产销合作机制。简言之,该法将区域粮食安全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系统,多维并举促进国家粮食安全与区域粮食安全良性互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