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