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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中,对粮油仓储单位开展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