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供了遵循。根据近两年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查看更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查看更多]
答:2020年,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我局在2021年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看更多]
答:我市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由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评价满分对应1000分进行折合,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例如:每年1月,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后,...[查看更多]
答:《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要求和内容;第三章信用评价,按照总分100...[查看更多]
答:为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储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查看更多]
答: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查看更多]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将完善政府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列入重点任务,要求限期完成。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