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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的通知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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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粮粮储〔202416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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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鹏宇;联系电话:63083979;政务邮箱:slshwzjlscbc@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

为鼓励社会公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加工和市级救灾物资、食糖储备行业领域(以下简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按规定消除或移交发现的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

二、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三、畅通监督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或来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工作日:63083979(粮食)、63083977(物资);

                夜间及公休日:63083989;传真:63083991、63083988。

2.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所在区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方式

和平区

和平区曲阜道81号1811

63002633

河东区

河东区成林道116号

24160414

河西区

河西区杭州道1号

63008796

南开区

南开区黄河道390号727室

27365541

红桥区

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63015274

河北区

河北区鸿顺里街道黄纬路13号

26292069

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65305381

东丽区

东丽区跃进路30号

84375394

津南区

津南区体育场路19号

28546276

西青区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27397262

北辰区

北辰区京津公路370号

26390101

武清区

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

82136029

宝坻区

宝坻区南关大街177号

29241769

静海区

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63032393

宁河区

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64号

69267701

蓟州区

蓟州区府前街2号

29122276

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重大事故判定标准执行《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判定标准,以及国家层面出台的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判定标准。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判定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层面出台的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判定标准。

五、举报内容

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以下情况:

1.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存在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情况;

2.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掌握;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企业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彻底;

3.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6.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熏蒸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2.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规范制度的行为。

六、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举报:

1.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2.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3.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4.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6.其他不属于本制度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七、举报受理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工作,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通知举报人。

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其他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如获得相关部门奖励,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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