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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抓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和粮食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储备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储备“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
地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严禁将中央储备、市级政府储备、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商业储备等不同粮权的原粮(油)混存;成品粮(油)储存在向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备案的仓房(油罐)内,实行专仓(垛、罐)储存。各类账、卡、簿需要相关人员手签名的,须亲自签名、签全名,不得代签,签名要字迹工整、便于辨认。
承储企业需确保地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地方政府储备由地方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储存,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二、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储备原粮农药残留检验工作
从本市行政区域外采购地方政府储备原粮时,由供货方提供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粮食产地农药残留检验合格报告。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地方政府储备原粮时,可将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结果作为依据。
三、规范使用仓房储存地方政府储备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储存小麦时,所存粮堆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高度。平房仓、楼房仓入库小麦容重大于800g/L时,不得超过粮仓设计单位确认的仓房最大储存量。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如为拱板仓,是指拱板下部水平底板;如为拆线形屋架,则为屋架水平下弦杆,即折线形屋架的下部水平横梁)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各承储企业如经粮仓设计单位确认仓房最大储存量或提高装粮线后,应在取得确认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报告报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
因建成时间较长,设计仓容量不明确的仓房,在2022年3月31日前,委托有资质的粮仓设计单位核定当前安全储存量,出具相关核定报告并报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
仓房地面出现明显沉降可能影响储粮安全时,应及时修复。
四、加强地方政府储备原粮(油)销售出库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储备原粮(原油)出库时,应在检验报告签发日期的3个月内;超过3个月未出库的粮食出库时,需由承储企业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项目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储备入库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需逐仓(货位)、按时间顺序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资料应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
原粮(油)质量安全档案资料包含:入库时承储企业逐车自检报告、平仓验收和出库时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年度强制检验报告、有关质量安全问题记录及整改情况、储备粮仓房储存管理情况表、粮情卡片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
储存期超过6个月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档案资料包含:供货方提供的随货质检报告、常规质量指标检验报告、有关质量问题记录及整改情况、垛头(货位)卡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
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资料从上到下依次为《粮食质量档案目录》(附件1)、汇总表(附件2-4)和上述相关材料,按仓(货位)粘贴或装钉成册。汇总表中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项用“√”表示,不合格项用“×”表示,不填具体数据。尚在储存期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资料应按仓(或货位)及时搜集整理并做好建档工作。
档案保存期限为自该批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档案资料为涉密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
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在库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工作。已销售出库6年以内的粮食,其质量安全档案亦应参照上述要求整理并妥善保管。
六、加强“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针对在市级粮食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和涉粮问题专项巡视中,相关部门对“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指出的“有的单位未安装和正式启用系统,有的单位出入库系统未使用,有的单位库级系统与市级系统数据不一致、信息不准确,有的单位设备闲置或无法查看监控画面,有的单位成品粮未纳入系统管理”等问题,制定十方面整改措施:
一是认真按照《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系统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系统软件和硬件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联系运维单位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是市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出入库作业完成后,需在完成当日,登录系统进行修改并提交;统计库存数据时,按仓统计。成品粮通过库级平台记录出入库数据,切忌将成品粮数量计入原粮数量管理。
三是区级政府储备相关数据,由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录入上传。
四是从2022年2月7日起,市级政府储备原粮出入库时未使用出入库系统报送数据的,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不予结算。如因系统或网络故障无法进行线上作业,经市粮油信息中心和系统运维单位确认后,方可线下办理结算业务;故障排除后,及时补录相关数据。
五是按照《天津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各建设单位分别确定1-3名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向市粮油信息中心反馈信息管理员名单,反馈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信息管理员姓名、岗位、联系电话(手机+固话)。信息管理员如发生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向市粮油信息中心备案。
六是请各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单位企业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占地面积、建立时间等)和仓房信息(需要在企业端和库级平台填报,两个平台的仓房信息要一致)的核实、更正工作。
七是从2022年3月1日起,全面、完整使用系统报送各类数据,要确保线上、线下业务数据一致,尤其是出入库数据、申报手续等。
八是系统试用时的测试数据,请各库检查是否已经删除;未删除的,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联系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删除。
九是请各单位按规定,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14〕84号,请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查阅),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十是与“粮安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文书,需加盖甲、乙双方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手签字,注明合同签定日期。未按要求落实的,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请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实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附件:1.粮食质量档案目录
2.粮食(小麦)质量安全档案汇总表
3.粮食(稻谷)质量安全档案汇总表
4.粮食(大米)质量安全档案汇总表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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