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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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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完善了“两法衔接”、追责时效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关条款,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了进一步规范。另外,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管理体制、规制方式、监管内容、责任追究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了粮食经营主体违法成本。无论是处罚条款、还是处罚标准均与原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以上情况,亟需制定我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二、依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采用正文+附件”的形式编制。正文部分共计19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档分阶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以及实施裁量基准的要求附件部分列明了20项裁量执行标准的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施行日期

2022年413日起施行2027年4月12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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