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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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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粮油仓储单位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对《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三、《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本《办法》共15条,对仓储单位备案的范围、条件、流程、变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此次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

1.取消备案单位粮油保管员和质检员的人数限制,修订为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即可。

2.缩短了备案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修改为当场予以备案。

3.结合工作需要,优化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和《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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