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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时间: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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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职责于2019年由市民政局划转至市粮食和物资局及市应急局。经过一年来的管理实践,市粮食和物资局及市应急局经研究,认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2016年制定的《天津市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救灾物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由“总则”、“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和回收”、“附则”共五部分构成,细化为25条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明确了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储备库工作职责,以便各相关部门做好分管领域工作。

二是严格物资购置、储备及资金管理。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确定购置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储备库对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生产安全。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物资管理经费,并与市粮食和物资局共同做好管理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三是明确物资调拨相关程序。提出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条件,明确申请单位、申请流程及调运要求。

四是对物资使用和回收工作提出要求。调拨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区级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须做好物资使用指导、排查清理、回收储存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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