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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 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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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8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181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2019年,为落实《加大职能转变 切实简政放权 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津政务发〔2019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20号)有关精神,我局就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与监管工作进行了多方调研,本着便企利民、优化审批的原则,确定取消审批要件中的营业执照、增加承诺审批要件数量、取消现场踏勘环节,为此对《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二、《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取消审批要件中的营业执照;    

2.扩大承诺审批要件范围,由原有的“营业执照”“粮食保管人员证明”扩大为“粮食保管人员证明”“粮食计量、质量检测手段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3.取消现场踏勘环节。    

针对以上内容,对《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进行修改,同时删去第九条。    

三、修订后的《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是什么?    

答: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粮食计量、质量检测手段证明;    

(四)粮食保管人员证明。    


其中第(一)项是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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