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经贸〔2013〕62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办法》进行重新公布。
二、制定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
三、政策意义
《办法》发布实施以来, 对规范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结合我市实际进行重新修订,能够进一步加强粮油熏蒸作业管理,确保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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