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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时间: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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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8〕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18〕1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问:《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共19条,对我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承诺要件、办理环节、监管措施等做出规定。既便于行政相对人操作,有利于行政部门协同监管。    

问:《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均可适用。    

若行政相对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按照常规行政审批程序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问:《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是什么?    

答: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粮食计量、质量检测手段证明;    

(五)粮食保管人员证明。    

其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是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项、第(五)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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