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修改背景是什么?
答: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商定,对已到期的2011年制定《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津发改经贸﹝2011﹞329号)进行修改。
二、问:《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修改工作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收储制度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有:
一是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
二是依规对执行政策且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可纳入政府粮食应急宏观调控范围。
三是明确核定标准,便于企业参加核定工作。
三、问:《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核定的企业库存量何时执行?
答:本办法所核定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在我市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失常时经批准才予以执行。市场经营秩序正常时仅作为核定数据掌握,不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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