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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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50906/2021-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支行:

现将《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021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财政部有关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控制制度,分别按市级和区级两级设定。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不低于国家核定规模,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不低于市核定的规模。当年结转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全部结转到下一年度安排使用,不得用上年结转资金抵顶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财政部门需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通过专户进行核算和结算。从专户支出的结余结转且按规定应收回的粮食风险基金,应按原渠道收回至专户继续使用。专户存储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六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市级财政对区级粮食风险金的定额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区级财政应将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三)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

(四)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粮油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对申报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的费用和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市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实施的粮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负责审核市粮食和物资局申报的资金申请,并办理资金拨付。负责对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结构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划拨、柜台监督和及时收放贷款。应依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当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拨付到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第九条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对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认真核算,确保费用补贴资金申报的真实、完整和及时;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收到财政补贴资金、轮换销售回笼资金后,涉及拨付承储企业的,应及时拨付至各承储企业,涉及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收到归还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对并收回贷款。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支持项目绩效管理。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风险基金报表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第十二条  各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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