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欢迎访问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首页  >  工作动态

我市率先出台实施粮食行业信用监管办法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1-06-30

A⁻

A⁺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我市落实措施,经过不懈努力,我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粮食行业信用监管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市出台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紧密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经数次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并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23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权益保护和附则。《办法》既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评定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还进一步明确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施行后,既有利于引导我市粮食经营者自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形成诚信、稳定的粮食流通市场新格局,同时也能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减轻基层执法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