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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开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时间: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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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强化行政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要求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离,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开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2021年9前,市区域内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储备运营业务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开

二、工作任务

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对地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一)人员管理分开。在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配备各岗位必要的工作人员指定地方储备运营业务负责人指派专人管理地方储备粮承储工作,对地方储备粮及国家政策性粮食负总责。明确从事地方储备粮管理的业务人员设置专人负责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如:保管员、检验员等。

(二)实物管理分开根据地方储备粮储存数量和库容,确定地方储备粮合理的储存区域和具体仓房,设置独立的保管账册,记载地方储备粮收储变化情况。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地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验收认定的仓房内,并在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地方储备粮标识。因增储、轮换等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仓房,必须经地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不得与承储企业商业经营粮食混存。承储企业应具备满足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储存必要的检测仪器及机器设备承储企业需设置专人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地方储备粮储存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进行财务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政策性资金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信贷资金实现封闭运行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

(四)账务管理分开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性业务分开核算。地方储备粮政策性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反映,确保地方储备政策性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地方储备粮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开,是国家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中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确保2021年9月前,高质量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工作要求,结合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科学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承储地方储备粮企业免征房产土地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监检查。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开实施情况的监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正确引导,督促落实,确保地方储备粮管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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