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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局发布时间: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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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粮粮储〔2021〕6号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救灾物资储备站,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现将《2021年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摸清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底数,为顺利开展工作打好基础。要强化对粮食收储、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引》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挂图作战清单》(附件1)中的工作任务,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储备物资承储单位也应对照相关任务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二、切实做好储备粮油和物资安全监管

各区、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坚决落实“四铁”“六必”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办法。要依规开展春、夏、冬季粮油安全检查和防雨防汛检查,不定期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开展抽查,发现隐患问题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和安全储存隐患,切实做到不留漏洞、不留隐患、不留险情。

三、及时总结报送工作情况

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准确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春、夏、冬季粮油安全检查结束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二是自今年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结束次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检查情况表》(附件2);三是根据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11月20日前继续报送年度总结以及《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三年行动期间的检查工作底稿也要留存备查,相关工作内容将列入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

市粮食和物资局将结合检查督导和考核情况适时进行通报,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以及经验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粮食储备处  赵鹏宇  联系电话:022-27123582;

              物资储备处  王  晶   联系电话:022-27123520)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

安全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推动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一、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一)加强理论学习。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再次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学深悟透并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源头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二)广泛开展宣传。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贯彻学习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基层、到一线,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设置专题展板,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提高全员守规的自觉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注重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同应急、消防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安全检查、评估等工作,综合运用粮库智能化系统持续加强安全工作动态监管,提高安全检查效率。

(四)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引》为抓手,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校验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公告安全风险,设置警示标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鼓励规模以上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五)有序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要在落实《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任务清单,持续动态更新“一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两清单”(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加强督导督查,定期跟踪督办,压茬推进工作落实。

(六)巩固行动成果。总结梳理2020年工作,进一步查找不足。一是对仓储物流专项整治中已完成的“消防安全评估”“仓储安全管理”“三合一场所管理”“仓储安全责任制”“仓储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应急演练”“库存账实相符”等七项任务进行“回头看”,核查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他未完成任务的承储单位尽快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实行挂图作战机制,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措施,督导推动企业健全各项制度。

(七)加大考核力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在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指标内容,合理设定并进一步细化完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确保三年行动2021年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四、推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八)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指导督促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储备粮油和物资承储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针对自身类型和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存在的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九)安全风险管控。督促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类管理,逐一明确管控责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

五、持续加强储备粮油和物资“两个安全”管理

(十)开展储备粮油和物资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做好春、夏、冬季粮油安全检查。各区、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本系统储备粮进行全面自查和普查,排查处置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推动科学保粮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备物资承储单位也应做好自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十一)加强防雨防汛检查。根据全市防汛总体要求,组织开展行业防汛工作,修订防汛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备汛措施,储备足量防汛物资,保持排水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库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在上汛前实现“人员、物资、预案”全部到位。进入汛期后,督促承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库级系统加强监管,确保储备粮油和物资安全度汛。

(十二)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各区、各单位在安全检查中,要将承储企业的药品库作为重点检查部位,督促企业按照《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天津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管理和使用储粮化学药剂,严格执行“五双”管理,熏蒸作业执行备案管理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要依规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药物残渣和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存有超期或报废化学药剂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遗失、泄露。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储粮化学药剂库存和使用情况,倡导企业实行药品“零库存”管理。

(十三)加强库区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库区车辆行驶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应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库区内按要求设置限速牌和交通指示标识,确保库区交通安全。

(十四)加强粉尘防爆管理。督促粮食流通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配备合格的机电设备并严格按工艺流程操作;规范防爆电器设备使用,严格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接地;严格火源管理,严禁作业场所产生明火和违规作业;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十五)规范仓储作业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强化对熏蒸作业、粮食烘干、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等关键环节安全监管。督导企事业单位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开展熏蒸、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设施设备检修等作业要落实相应的专项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作业,作业时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各项作业操作规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禁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进仓检查、取样、出入粮、施工、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粮仓内必须设置安全系留装置;作业区和药品库等重点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有限空间作业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

(十六)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全员安全生产和安全仓储培训,把“一规定两守则”融入工作实践。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经常性培训,做好作业前安全交底、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做到人人心中有安全、有责任、有担当。参照有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演练不少于1次。

附件: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挂图作战清单

      2.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检查情况表

           3.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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